超额回报来自于:
(1)运气。1注2块钱的六合彩,花1天时间,中了就是500万,ROI 250万,且只需要1天;
(2)超额风险。刑法里禁止的事情所属于这类,比如贩卖海洛因,不需要运气,但需要勇气,一千克以上就是死刑,以生命为代价;
(3)人无你有的独特认知,倾注在某个可零成本规模复制的产品。(之所以是产品而不是服务,原因在于服务在你躺下不继续提供服务的时候,价值创造就停止了,而产品是可以将提供者解脱出来,自动化创造价值的)在投资领域也有相同的概念,即超额回报来自于非共识,这个非共识其实也是独特认知,投资标的不存在好与不好,只存在被高估还是被低估,傻子都知道现在美国的苹果,中国的茅台好,但只有极少数人会认为瑞幸被曝出财务造假、更换管理层后还觉得这个公司好。
运气与超额风险,前者不可努力,后者博弈次数足够多,终归得归零,理性来看都不可取,能做的是第三条。
很多时候我们拼命学习,学习的却是一些通用性知识,有时候我会略带戏谑的语气跟大厂的朋友聊:“emm,从发展来看,你离大厂标准螺丝钉越来越接近了,搜推排都那么娴熟”。通用性知识其实是基础,决定你的下限,而上限是由你的独特性知识决定了,我经常问自己“我有没有一些可能全世界就只有很少一部分人知道的知识,我能不能利用这些知识做点什么?”
我曾经在“下场卖货”与“继续做互联网产品”之间徘徊,前者短平快,是商业世界里最简单的差价模型,5块进货10块卖出,盈利5元,简单粗暴直接,身边越来越多的朋友对互联网感到绝望,一部分乐观的朋友冲进了Web3,而另一部分务实的朋友下场卖货去了。
我也思考了一段时间,要不要整个MCN公司卖货?但越想越不对劲,因为我知道自己不是对内容天赋异禀,我进入这个领域与其他的玩家有什么独特的优势?貌似这个领域的门槛低到随便一个人就能干,我对超低门槛的事情一直是蛮警惕的,这意味这血海的竞争。想不到我有什么特别的,还是选择“继续做互联网产品”。而且“下场卖货”本质上是中间层的价值传递环节,而不是做产品,有机会定义新产品,是价值创造环节,当然,做品牌再卖货也是价值创造环节,但“原子产品”涉及物理世界改造,往往一旦定型就不再迭代或者以年为周期进行迭代,农夫山泉二十年来就没怎么改变过,而“比特产品”可以每周持续改进,这个事情更有乐趣,我更享受价值创造的过程。
互联网产品有很多优势,可零成本无限复制,没有库存,不需要管理经销商,可以不打广告,理论上可以服务全球人,而且生命周期可以很长,不需要经常面临更换赛道。
再来看“我”在这上面有什么独特的认知,我可能是对微信/抖音小程序生态、对小B商家需求、对如何把一款小B商家产品做得简单有用是理解得最好的一部分人。
当然,以上的优势都是供给方思维,不是用户思维,用户思维考虑,还是你得先找到一个能解决用户需求的产品。
如果能把自己的独特认知倾注在一个很尖的“点”上,这迸发出来的威力是很惊人的,创业公司不能跟大公司比资源、比努力,应该比认知。Flomo很简单对吧?这背后可能就是少楠与白光在知识管理这件事情上10年的积累,他们把这种认知积累倾注在了“快速随记”这个点上,表现出来的可能只是一个程序员花一周就能上线的功能。
我还蛮喜欢这种状态的,把独特的认知积累倾注在一个很尖的“点”上,这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复利,即认知的复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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